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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大岭山镇“1.26”特大火灾事故

[作者:黄凌  文章来源:广东消防总队  编辑:罗小芸]

  2007年1月26日日凌晨1时许,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一无牌无证废品塑料回收加工厂发生特大火灾,造成13人死亡、5人受伤,过火面积73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304万元。事故发生后,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副书记、省长黄华华、副省长佟星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尽力抢救伤者,认真做好善后处理,查清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严肃追究责任,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以及东莞市政府有关领导和人员组成的东莞市“1.26”特大火灾事故省政府调查组,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

  经调查,省政府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起特大火灾事故性质和原因的认定,即:东莞市大岭山镇“1.26”特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省政府同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1、废品塑料回收加工厂经营者陈善军、周建中、陈万同和出租屋房主何杰钦等4人,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2、大岭山镇杨屋村村委会副主任、安全办主任何觉势,大岭山镇杨屋村村委会主任何景辉,大岭山镇杨屋村党支部书记何锦照,杨屋派出所指导员冷跃平,大岭山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巡查组一组组长何世田,大岭山镇工商分局市场股股长黄树高,大岭山镇公安分局消防股副股长叶少威,大岭山镇公安分局副局长林智,大岭山镇副镇长李元等9人,负有相关事故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和行政处分。

  3、责令杨屋村委会、党支部,大岭山镇党委、政府,东莞市政府分别向上级党委、政府做出深刻检讨;责令大岭山镇党委书记梁荣业和镇长胡浩举向东莞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省政府要求,东莞市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的深刻教训,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力度,督促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监督力度,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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