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时,可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新人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批准后更换。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制定工作计划;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取消会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分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决定分支机构组成人员的聘任;
(十)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 5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5岁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出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