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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消防协会章程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条件:凡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经批准后成为会员:
  (一) 个人会员:助理工程师或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消防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实践经验,基本具备助理工程师水平的消防工作者;热心消防事业和支持协会工作并做出一定贡献的各界人员;
  (二)单位会员:具有一定数量的科学技术人员和消防专业工作者,并愿意参加和支持本协会活动群众性团体以及消防科研、教学、生产、设计、施工等企业、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个人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由1名会员或会员所在单位介绍,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议批准;
  (二)单位会员:申请入会的单位或团体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议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四) 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的有关资料和其他服务;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的活动;
  (四) 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经提示后,1年仍不履行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者,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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